来源: 最后更新:22-10-08 05:07:18
温度不达标,用户如何维权?
居民如感觉自家温度不达标,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用户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按照《黑龙江省供热条例》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备注: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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