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8 10:26:53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尽快建立全民免疫屏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安排部署,年满12周岁及以上(户籍不限)无禁忌症人员均应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二、全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干部职工和广大党员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接种(有禁忌症证明除外),并动员亲属、广大群众尽快完成接种。
三、区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各类活动等,原则上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不得参加(有禁忌症证明除外);按疫情防控要求,无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公职人员,需提供“天府健康通”疫苗接种凭证方可进入办公场所。各单位原则上暂停审批未接种干部职工到外地出差、探亲、年休等(有禁忌症证明除外)。
四、各类企业、商贸、服务行业单位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承担从业人员“应接尽接”的主体责任,未实现“应接尽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疫情防控重点监管,限期整改到位。
五、各公共场所严格实行“天府健康通”健康码、接种信息码“二码”联查。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景区景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小区、宾馆酒店及餐饮单位,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文化娱乐场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培训机构、金融保险、快递物流、电力通信、窗口服务等公共场所全面实行“二码”联查。按照谁主办(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入人员(含工作人员)进行“二码”联查,对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要核实登记姓名、电话、居住地址等,告知其就近尽快接种疫苗。未接种人员信息由主办(管理)单位每日报场所所属乡镇,乡镇立即动员其接种。
六、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拒绝执行当地疫情应急指挥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妨碍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朋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您尽快完成疫苗接种。同时在接种疫苗后,继续遵守好疫情防控规定,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等防疫措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最新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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