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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来 疫情期间来访人员信息登记表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1 04:10:47

导读:货车司乘人员来(返)新前,至少提前24小时登录“支付宝”--“豫事办”--“来(返)豫报备系统”选择“新乡市”报备相关信息。货运范围仅在新乡市区及市辖县(市、区)内的除外。

  关于在疫情期间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管理的通告

  为做好道路运输疫情防控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严密防范疫情通过道路运输环节传播,现就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实行来(返)新货车司乘人员报备制度

  货车司乘人员来(返)新前,至少提前24小时登录“支付宝”--“豫事办”--“来(返)豫报备系统”选择“新乡市”报备相关信息。货运范围仅在新乡市区及市辖县(市、区)内的除外。

  二、落实来(返)新货车司乘人员查验制度

  对入新货车司乘人员全员查验“一码一卡一证”即场所码(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河南省赋黄码人员,行程码为绿色(含带*号)、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的货运车辆司乘人员(上海、吉林除外),发放(或持有)全省统一的“查验单”,贴封条后快速放行,24小时内不再查验。

  入豫不满24小时的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快速放行离新。在豫超过24小时、不满48小时的,持省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快速放行离新;在豫超过48小时的,“三天两检”转码后放行。入豫过境人员准予放行离新。

  三、强化中高风险地区货车司乘人员管理

  对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新货车司乘人员实行闭环管理,由目的地疫情防控机构落实分类管理措施。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新货运车辆及货物由货物接收单位负责车辆环境和货物的消杀,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采样,样本送疾控中心等具有核酸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各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货运场站要做好货车司乘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行业通行码管理

  全市所有从事道路货物(含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不含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均需申领行业通行码。通过搜索“新乡场所码”支付宝小程序,申请注册生成行业通行码并保存打印(行业类型场所码选择相应场所类型:大货车司机)。车辆行业通行码由运输企业负责制作,张贴在车辆左侧车门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出车前,司乘人员进行全员扫码登记,车辆通过疫情防控卡点时,要全员扫防控卡点场所码通过。

  全市所有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客运、旅游客运)的企业、车辆均需申领行业通行码。通过搜索“新乡场所码”支付宝小程序,申请注册生成行业通行码并保存打印(行业类型场所码选择相应场所类型:客车司机)。车辆行业通行码由运输企业负责制作,张贴在车辆左侧车门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出车前,司乘人员、乘车旅客进行全员扫码登记,车辆通过疫情防控卡点时,要全员扫防控卡点场所码通过。

  五、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及司乘人员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道路客货运输司机是所驾车辆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支持配合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来(返)新报备制度,不得隐瞒行程。

  我市收(发)货单位是外地来新货车司乘人员在新期间疫情防控责任主体,严格落实闭环管理主体责任,监督货运车辆司乘人员落实全程防控措施并提供必要服务。各货运场站、物流园区、企业等参与货运的市场主体要主动落实责任,严格查验进出车辆及人员的“一码一卡一证”等信息,加强进出货车司乘人员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工作。

  运输企业要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加强培训教育,督促落实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健康监测、行业通行码登记等疫情防控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七版)》《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和省、市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督促运输企业和司乘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疫苗接种、核酸检测、车辆及货物消杀、人员疫情防控等相关要求,全面加强监管。

  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为来(返)新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提供必要的停车、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设施及服务,加强对属地运输企业、居住地社区(村)、收(发)货单位的管理,督促各方履行职责。

  六、对违反疫情防控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对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致使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棚架的运输企业,实行通行熔断,由主管部门收回已办理的通行证,同时暂停新办理通行证,并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追究。

  来(返)新道路客货运输司乘人员通过更换手机卡故意隐瞒行程或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等手段,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管控措施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疫情防控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相关部门,由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公安局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

标签: 疫情  防控  人员  车辆  司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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