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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夷陵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2 03:53:16

导读:宜昌夷陵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小溪塔城区和各乡镇集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注:以下信息来源为平安夷陵2018年2月7日推文。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163号令)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小溪塔城区和各乡镇集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管控区域:

  处罚规定:

  在禁放区和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标签: 烟花爆竹  塔城  宜昌市  情节  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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