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7:57:25
警方通告
为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依法保障暲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我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医疗卫生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我区人员(含张店区籍在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到所在社区、村居登记备案的,必须在24小时内在社区(村居)向网格员、村(居)委员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期间当事人应自隔离,在原处等待相关部门上门服务,配合做好居家隔离、观察等工作,当事人应主动讲清近期行程和密切接触人员。对故意隐瞞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我区用工、房屋岀租人、旅馆等单位得知有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人员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街道、村(居)委员会登记备案或者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现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我区人员后不如实向街道、村(居)委会报告,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凡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我区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医学留观、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岀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我区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护人员、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和安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民警、辅警、医护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员的随访、检查、登记等工作。到公共场所请自觉戴好口罩等防护用品,如出现发热等感冒症状请及时到指定医院就诊。
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如发现周边有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我区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
特此通告。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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