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10:07:38
济宁高新区关于落实禁渔期制度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广大群众、市民朋友们:
为了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黄河(山东段)禁渔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函字(2022)58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我省管辖内陆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知》(鲁农函字(2020)5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济宁市2022年禁渔相关工作的通知》(济农函字(2022)11号)要求,现将我区落实2022年禁渔期制度告知如下:
一、禁渔期
2022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二、禁渔区
济宁高新区管辖范围内泗河、洸府河及其自然贯通水域。
三、禁止类型
除休闲垂钓外所有捕捞作业类型,休闲钓具禁止使用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3个及以上)以及真饵复钩钓具。全年禁止使用可视猎鱼器、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渔具。
四、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为保障禁渔制度的顺利实施,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将加大禁渔期制度宣传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执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和蹲点驻守,重点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以及违规使用禁用渔具和“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涉刑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广大群众、市民朋友们,为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更为保障您的人身安全,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身做起,争做落实禁渔制度的宣传员、带头人,共同维护好济宁高新区和谐优美的生态环境,请广大人民群众给予支持和配合!
举报电话:0537-3255504
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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