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11:34:34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及《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济环委办[2022]1号)等规定,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在微山县全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微山县全域。
三、在微山县全域范围内,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不得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应急局:8292916。
九、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十、本通告自2022年1月13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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