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2022微山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全县禁止烟花爆竹)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11:34:34

导读:微山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在微山县全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及《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济环委办[2022]1号)等规定,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在微山县全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微山县全域

  三、在微山县全域范围内,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不得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应急局:8292916。

  九、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十、本通告自2022年1月13日执行。

标签: 烟花爆竹  微山县  治安管理  通告  公安机关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kidbbs.com/news/jiaodian/250975.html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儿童乐园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3022048号-9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efu#kidbbs.com (请把#替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