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12:37:12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一、划定禁燃区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环境空气质量离国家标准还有较大差距。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对PM2.5、PM10的综合贡献率较大,是我市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划定禁燃区对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划定禁燃区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见表1)。
三、《关于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主要内容
本通告主要包括禁燃区域、高污染燃料类型、禁燃区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五个方面。
(一)禁燃。禁燃区域包括:G104曲阜西外环以东,G327曲阜北外环以南,孔子大道以北,创业大道崇信路以西范围内的区域(不含路);已完成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区域,自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区外集中供热覆盖区域。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结合曲阜市实际,选择Ⅲ类(严格)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禁燃区管理包括禁燃、禁售,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二)禁售。全面取缔“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现有经营场所(含煤场),限于2021年12月底前清理,逾期未清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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