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2:32:05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报告,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对不报、瞒报、谎报病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二、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人民政府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居) 、小区等重点部位的人员,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四、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以及利用网络散布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其他涉疫苗违法犯罪的;
五、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
六、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违反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致使货物未经报备、检测、消毒流入市场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
九、假冒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之一一的,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 110、0537-2230110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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