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5 01:54:52
龙凤区疫情应急管控期间投诉举报有关线索奖励公告
按照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2021第14号、15号〕公告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应急管控期间群防群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措施从严从紧执行,消除导致疫情传播的隐患,10月3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违反疫情管控要求的行为线索进行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回或有阳性病例所在疫区旅居史人员,未主动报告或刻意隐瞒行程的。
(二)擅自接纳、容留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或有阳性病例所在疫区旅居史人员,未主动报告或刻意隐瞒行程的。
(三)与通报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重合,未主动报告或刻意隐瞒不报的。
(四)居家隔离人员、居家健康监测、暂时居家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人员在管控期间不履行管控要求,擅自外出的。
(五)除正规发热门诊外,辖区内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擅自接诊新冠肺炎“十大症状”患者的。
(六)药店擅自出售退烧、止咳、抗病毒等药品,发现求购人员未第一时间报告所属社区或村屯的。
(七)未经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擅自举办大型促销、培训、赛事、展会等人员聚集活动的。
(八)社区(村屯)活动室、棋牌室未按要求关停,擅自开放的。
二、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或设定特殊方式匿名举报。
(二)举报人应客观真实地提供违反疫情应急管控要求的行为线索,举报时应详细注明时间、地址等信息,需提供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
(三)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相关行业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动机不纯、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通过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五)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已被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或相关部门掌握的不予奖励。
(六)被举报并查实的相关人员,如导致疫情传播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标准
对线索和证据一致并符合情况且经相关部门核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举报奖励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24小时举报电话:0459—605915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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