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01:25:39
一、补贴对象
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补贴标准
自2018年6月6日起,每成功孵化1户企业或项目(在基地内新注册登记1年以上、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落户本市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下、5人及以上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三、补贴程序
1.基地申请。基地向所属辖区创业服务机构提交创业实体入驻协议、入驻时及搬离后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打印并签字。
2.审核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区创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材料及办理录用备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进行初审。初审汇总后报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并对符合条件的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补贴发放。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照“预拨+结算”的方式对区进行补助。
四、其他
(一)创业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限制行业(如:桑拿、网吧、按摩等)、申报补贴时仍有社会保险欠缴费、偷税漏税、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形的,一律不予享受;
(二)如申报人及有关部门存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创业补贴的,立即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细则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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