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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通告 镇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通告书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07:09:46

导读:镇江发布【第8号】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通告,其中涉及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复工复产等多个方面,详情见下文。

  一、关于人员健康关爱措施

  1. 充分运用“镇江健康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来镇返镇人员通过“抵镇人员申报”功能,填报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获取入镇码;在镇人员通过健康自查上报功能,主动上报个人健康状况。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信息,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一律严肃处理,并视情节和后果纳入个人诚信管理系统。

  2. 对新发现14日内有密切接触史人员,原则上安排到专门场所集中隔离观察;对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省内高风险地区及中风险地区有疫情乡镇(社区)的人员,严格落实居家观察措施,不具备居家观察条件的可安排集中观察。依规定实行异地隔离期互认,避免重复隔离。

  3. 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以及中风险地区无疫情乡镇(社区)的人员,在检测无异常、查无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后,做好个人防护、健康信息登记后可直接返工返岗,并按规定做好日常监测。

  二、关于交通运输畅通措施

  4. 强化源头管控,高速公路出口及国省道市际入口(相邻县为低风险地区的,不设查控点)、火车站保留疫情防控交通查控点,入镇时出示入镇码并检测体温,符合规定正常放行,不符合规定须履行相关程序,体温异常者按流程实施隔离检测措施。

  5. 取消市域范围内所有交通查控点,不得封路、封村、封社区、封市场,保证车辆和人员通行不受限制。

  6. 快速有序恢复城乡公交班线、包车客运和本地区道路客货运服务,继续做好车站、运输工具的通风、消毒工作,做到勤消毒、多通风、常清扫。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人员、生活生产物资运输车辆,依规定优先保障通行。

  三、关于村(社区)管理措施

  7. 未发现病例的村和小区,取消疫情防控出入证,采取测温通行,保障居民(含租住人员)和车辆正常进出。

  8. 有居家观察对象的村和小区,严格执行居家观察相关规定,必要时再封闭居住单元和楼栋。

  9. 出现聚集性确诊病例的村和小区,视情实施全封闭管理,限制人员聚集,有序管控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

  10. 落实集中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日常防护、生活服务和人文关怀措施。居家隔离观察人员隔离期满,及时解除有关措施。

  四、关于复工复产服务措施

  11. 达到防护标准、符合防控要求的工业企业即可复工复产,由属地政府按照《关于做好疫情期间返岗复工人员管理服务的通知》(镇疫防指办〔2020〕17号)要求,协调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短缺、原材料供应、物流配送、员工住宿、防疫物资筹备等问题。

  12. 以落实项目单位防控责任为前提,省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全面开工,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有序复工,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13.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风险等级,分步有序推进商业综合体、住宿、餐饮外卖等生活服务性企业以及为企业职工和居民生活提供配套服务的理发店、社区小超市、食品店、水果店、五金店等经营户恢复营业,控制人流避免聚集。文化场馆、娱乐场所、棋牌室、网吧、影剧院、公共浴室、美容、室内健身、餐饮堂食等空间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场所)暂不复工复业,视疫情发展情况逐步开业。

  14. 全面开展春耕备耕工作,有序推进农资经营门市恢复开业,加强农批市场、农贸市场物资供应,继续做好农超对接、农产品销售等工作。

  五、关于公共服务便民措施

  15. 分批逐步有序恢复旅游景区,游园绿地、公园广场、室外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空间恢复开放,室外旅游景点在控制人流密度的基础上全面开放以室内参观为主的旅游景区暂不恢复运行。

  16. 保障医疗供给,除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美容科类门诊部、诊所继续停诊外,其他类门诊部、诊所恢复诊疗;同上科目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内上述专科的择期诊疗项目继续暂停,保留必要的急症诊疗;在减少聚集、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有序开展部分健康体检服务,重点保障复工企业入职体检服务;继续暂停支气管镜、胃镜择期检查以及需要支气管插管的非急需的手术;医疗机构其他各诊疗项目应有序开放,做好医疗服务管理,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

  17. 根据省统一部署,结合疫情发展态势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各类学校学生返校时间,开展错峰、错区域和错层次开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做好健康教育、环境卫生、场所消毒、应急防控等各项工作,坚决防止疫情向校园输入扩散。充分发挥在线教育平台和网络媒体作用,为学生提供课程教学辅导、答疑等线上教育教学活动。

  18. 有序恢复楼盘销售、房产中介和不动产登记服务

  六、关于人员卫生防护措施

  19. 继续实施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体温检测等措施,广大市民要注重自我防护,自觉保持与他人距离,不组织、不参加聚集活动

  20.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做好个人防护,开展健康登记,全程佩戴口罩,降低工作区域内人员密度,采取分区作业、分散就餐,减少人员聚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将根据疫情形势和上级要求,动态调整防控措施。

标签: 疫情  人员  防控  措施  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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