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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保补贴最新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10:44:49

导读:宁波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41号),包括多种补贴政策,一起来看。

  宁波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保补贴最新政策

  申请对象

  招用本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和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申请条件

  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

  补贴享受期限

  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在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经办方式

  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

  2.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被招用人员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4.《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非招用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无需提供)。

标签: 保险费  用人单位  失业人员  首次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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