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8 03:14:36
关于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的通告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构建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经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重点人员线索
1.凡提供“居家健康观察人员在健康管理期间擅自外出或与他人接触”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2.凡提供有上海、吉林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未按《工作提示》实施管控措施的来新返新人员”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500元。
3.凡提供“未纳入管控范围内的密切和次密切接触者”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800元。
4.提供以上信息后,经核酸检测确认为阳性人员的追加奖励5000元(确认首例阳性的追加奖励10000元)。
(二)重点场所线索
5.凡提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开放的公共场所”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6.凡提供“在各类退热药品禁售期间存在销售(含网络销售)行为的零售药店”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7.凡提供“违反防疫规定组织一定规模的群体性聚集活动”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8.凡提供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线索的,经核实确认,有效阻止疫情传播各类风险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视情况予以奖励。
二、线索提供方式
举报人可拨打属地乡镇街道举报电话(见附表),或其他途径向属地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线索内容须包括被举报对象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住所地址及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事项等详细情况。
三、有关事项说明
1.线索提供人反映的线索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恶意举报一经查实,公安部门将从严打击。
2.属地乡镇街道接报后要进行实地查证,经查证属实且属于乡镇街道未掌握、未采取防控措施的,可根据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3.同一线索,两人及两人以上提供有效线索的,只奖励首位线索提供者。一人向多个乡镇街道举报同一对象的,由被举报人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核实确认,不重复给予奖励。
4.线索涉及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主动提供信息线索是应尽的防疫义务,不纳入奖励范围,亦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奖励。
5.对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由县防控办负责解释说明。
四、整改闭环
各乡镇街道在查实举报线索的同时,必须第一时间对问题进行整改闭环。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终止期限由县防控办另行通告。
希望广大市民继续保持警惕,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自我防护,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出门、少聚集,并肩战“疫”,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新昌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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