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1:03:59
“村霸”违法犯罪行为
1.
诋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执行党的决策、政策,散布政治谣言污蔑、抹黑各级党委政府,煽动群众聚众闹事、围攻政府机关。
2.
利用宗教势力,以民族、宗教为“幌子”,开展非法讲经、宣扬极端主义思想、实施宗教极端活动,强迫群众参加非法宗教、邪教组织,残害百姓、蛊惑人心。
3.
利用宗族、家族势力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恃强凌弱,欺压、残害百姓,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拿强要、敲诈勒索等。
4.
利用暴力、势力影响或其他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或者采取贿赂、威胁、欺骗等手段操纵换届选举。
5.
在土地流转、土地征用、拆迁搬迁、集体资产处置等过程中无理纠缠、漫天要价,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抗政府、缠访闹访,阻挠政令执行和行政执法。
6.
聚集在“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
7.
在房产开发、矿产开采、工程建设过程中,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及采取“软暴力”手段胁迫群众的违法犯罪。
8.
党员干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或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以及放纵、包庇“村霸”或恶势力。
9.
利用暴力非法占有集体土地、集体资产、矿产、林业、水利资源。
10.
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在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
11.
以恐吓、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
12.
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以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
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向选举人赠送财物、提供吃请等消费活动、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或自有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等贿选拉票行为。
14.
以送钱送物、威逼利诱等方式,鼓动其他竞选人退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
15.
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16.
利用宗族派性矛盾搞小团体、小圈子,以明示、暗示、威胁等手段强制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人选谁、不选谁或不参加选举。
17.
通过互联网、发放传单等形式造谣传谣,对其他村(社区)“两委”换届竞选人进行诋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18.
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张贴字报等方式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19.
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及集体访、越级访拒不推选代表,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20.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涉“行霸”违法犯罪行为
1.
“套路贷”“校园贷”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非法金融活动。
2.
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3.
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欺诈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以及追偿代偿资金,为涉黑涉恶组织和人员提供业务支持和服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4.
虚假招投标、恶意竞标、恶意围标串标以及以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5.
房产领域“黑中介”暴力手段驱逐租客、恶意克扣押金、强制上涨租金,“黑物业”小区物业管理不规范、侵害小区业主权益等行业“乱象”。
6.
“干扰和破坏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运用不法手段催缴物业服务费”“以暴力手段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等违法行为。
7.
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以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8.
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中,以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恶意拖欠、随意克扣、有组织地暴力讨薪、聚众滋事、以讨要工资为名策划群体上访等违法违规行为。
9.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阻工扰工、强揽工程、煽动闹事、强迫交易或垄断建筑材料供应等违法违规行为。
10.
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时,欺行霸市、寻衅滋事、严重扰乱招标、拍卖秩序的行为。
11.
侵占破坏水库、河道、灌区、污水处理、供排水管线等公共设施和公共财产的,恶意破坏泉水保护和水土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12.
盗用自来水、私自开采地下水等违法取水的行为,暴力抗法,恶意阻挠水务稽查和水行政执法的行为。
13.
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非法道路“两客一危”运输行为、客车驾驶员与餐饮场所“宰客”,垄断“两客一危”运输、“保车”逃费等行为。
14.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市霸行霸、收保护费、敲诈勒索、垄断经营,强行向经营业主或居民摊派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等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5.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传销等违法行为。
16.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面,采取暴力等方式胁迫征地、阻挠征地、敲诈勒索、侵吞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费用的违法行为。
17.
在土地整治、旧村改造、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招标中,恶意竞标围标、限制竞争、强揽工程等;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出让、转让、出租过程中,恶意竞标围标、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18.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威胁他人,强迫交易,索取公私财物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破坏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的黑恶势力;同步打击利用网络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讨债、暴力传销和黄赌毒的黑恶势力。
19.
采取暴力、威胁、敲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消费。卖淫嫖娼及其他色情服务、赌博、吸食注射毒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情形。
20.
旅游“黑导”无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宣传虚假信息,强迫、诱骗购物消费,威胁辱骂甚至恐吓、殴打游客,擅自安排收费项目等,旅行社通过发布虚假广告、不合理低价游、零负团等方式恶意竞争;不签订合同、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擅自变更行程、超范围经营;旅游行程中强迫、诱骗游客购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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