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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来烟返烟入境人员登记管理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9:01:46

导读:烟台公安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来烟返烟入境人员登记管理的通告。详细内容请看。

  烟台市公安局发布重要通告: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

来烟返烟入境人员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扩散,依法严肃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入境人员(指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地区人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来烟返烟后,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山东省和烟台市各级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等,自觉接受登记调查、检验检疫、 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入境尚不满 14 天的入境人员,无论从我国哪个口岸入境,只要目的地(含临时居住地)为烟台市各县市区范围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1小时内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居)组织、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主动报告,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要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

  三、近期计划进入我市的入境人员,其本人、亲友或者接洽单位应当提前 2 天向目的地所在的社区(村居)组织或单位报告其身份信息、国内住址、联系电话、国外旅居史、入境时间和地点、来烟方式、健康状况和下步去向等情况。

  四、宾馆、酒店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入境人员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洽单位、社区(村居)组织、留宿人、房屋出租人应当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五、入境人员拒不按上述要求及时登记报告、隐瞒旅行居住和身体症状等信息、拒不服从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入境人员的亲友、接洽单位、宾馆和酒店经营者、留宿人、房屋出租人等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帮助入境人员逃避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要积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社区(村居)组织或者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烟台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2日

标签: 疫情  人员  防控  烟台市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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