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10:18:46
一、复审范围
2017年6月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市区退役士兵轮候家庭。对正在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并于2019年12月份复审合格的退役士兵家庭,其住房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参加本次复审,按照租赁补贴复审时收入认定家庭等次进行轮候配租。
二、复审资格标准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57号)规定,复审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2040元;
(二)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以下情形认定为自有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宅基地住房、集体土地上住房;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其他方式实际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三)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以下情形:(1)拥有汽车的,单台价值高于12万元(含,按购买价格计算),或有两台(含两台)以上汽车,或拥有营运、工程等车辆。(2)在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的民营股份制有限公司(以企业注册登记为准,不按是否实际出资认定)中担任法人、董事、股东等职务。(3)名下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汽车、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按购买价格计算)合计价值高于20万元(含)。
三、复审受理时间
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31日。
四、复审受理地点
申请人原申请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五、复审提交材料
申请家庭须在受理时间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泰安市市区实物配租复审审批表》、《承诺书》和同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情况的《授权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若申请家庭人员复审时与原申报情况一致,可不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等信息;若发生改变,则需提供增加保障人口的相关信息或减少保障人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2、收入证明,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2020年度收入证明。
3、住房证明,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社区出具现住房情况证明及无房情况证明。
4、财产证明,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汽车、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财产情况。
5、其它证明材料,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优抚证》等。
未按期参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及复审不合格的轮候家庭,取消轮候配租资格,正在领取租赁补贴的轮候家庭同时取消租赁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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