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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关于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09:33:15

导读:泰安本地宝整理了关于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望了解!

  关于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测协会:

  为规范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及机动车检测协会价格行为,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业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自主定价,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当地居民消费水平等制定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各机动车检测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机动车检测机构诚信经营、有序竞争,切实加强价格管理,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宣传,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严格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机动车检测机构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应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价格等。公示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肃查处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等违法行为

  (一)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违反规定,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违反规定,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不得达成垄断协议,不得对汽车检测价格固定或者变更、限制提供汽车检测服务项目,不得分割某一区域内汽车检测市场等。违反规定,将按照《反垄断法》,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不得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违反规定,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全市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测协会价格收费行为,依法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被反复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发现机动车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检测协会的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及时查处。

标签: 机动车  违法行为  价格  检测机构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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