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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林甸县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4 02:47:22

导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为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县人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元宵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春节安保工作的要求。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我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三、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广场、游乐园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城管执法部门要予以清理。

  四、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七、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社区委员会、村委会要履行好属地责任,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林甸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标签: 孔明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违反规定  治安管理  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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