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4 09:00:31
关于规范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根据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供应价格稳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本月起正式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做好明码标价,自觉做到价格自律、诚信经营。
二、各经营者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共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防控药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共同维护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六、各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七、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示范作用,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会及时处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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