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19:52
根据:
南京市租赁房源和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即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已在房产部门办理信息登记或开业信息报告。项目由多方共同实施建设、运营的,应由合资公司申请。
2、依法纳税。租赁房屋的企业应缴纳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自持房屋的企业应缴纳的税收包括增值税、 城建税中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3、不存在违规租金贷、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在行业”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4、不存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经营模式。
5、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包括“住房租赁"。2020年1月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可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房屋租赁”“房地产租赁经营”。
租赁房源项目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或房源已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政府租赁平台”)管理。
2、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应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面承诺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备案;改建房源应经改建单位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已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发布租赁信息。
3、房源最大户型不超过144平方米。
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政府租赁平台查询,申报截止前,房源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和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2、房源租赁使用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政府租赁平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租赁期不短于6个月。
3、成套住宅装修后出租租金,位于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不高于6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不高于4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整套房源租金累计总额不高于5000元/月。具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共享空间、配套服务的集中式改建房源单间租金不超过2300元/月。
4、运营的房源合法合规,最大户型不超过144平方米,规模超过30000平方米或1000套(间)
租赁房源项目主要来源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全自持租赁用地项目,纳入市规划资源局确定的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纳入市规划资源局确定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计划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租赁住房新建、改建(含购买毛坯商品房装修用作租赁住房)项目。
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来源于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房产部门进行信息登记或开业信息报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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