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6 07:10:54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G208洛阳城区至伊川段改建工程(洛龙至伊滨段)建设用地
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2〕42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龙区政府、伊滨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洛龙区龙门街道等2个街道(镇)、裴村社区等6个社区(村)集体农用地69.6125公顷(其中耕地35.2718公顷、园地4.5639公顷、林地24.3442公顷、其他农用地5.4326公顷)、建设用地2.6267公顷、未利用地2.2251公顷,拟征收伊川县彭婆镇槐庄村(飞入地)集体农用地0.4554公顷(其中耕地0.1171公顷、林地0.31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3公顷)、未利用地0.1178公顷,拟使用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国有土地1.0339公顷。以上共计76.0714公顷,拟作为G208洛阳城区至伊川段改建工程(洛龙至伊滨段)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共涉及龙门街道裴村社区,诸葛镇刘井社区、西韩社区、西山张村、杨沟村、杨堂村,伊川县彭婆镇槐庄村(飞入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龙门街道裴村集体土地20.5186公顷,其中农用地20.3729公顷(耕地2.2446公顷、园地3.2535公顷、林地14.5884公顷、其他农用地0.2864公顷)、未利用地0.1457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刘井社区集体土地1.8401公顷,其中农用地1.6860公顷(耕地0.0002公顷、林地1.6858公顷)、建设用地0.0976公顷、未利用地0.0565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西韩社区集体土地20.5582公顷,其中农用地17.8573公顷(耕地12.4640公顷、园地0.0081公顷、林地3.3446公顷、其他农用地2.0406公顷)、建设用地2.3325公顷、未利用地0.3684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西山张村集体土地17.9999公顷,其中农用地16.5113公顷(耕地10.8155公顷、园地0.0433公顷、林地3.9070公顷、其他农用地1.7455公顷)、建设用地0.1935公顷、未利用地1.2951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杨沟村集体土地13.0400公顷,其中农用地12.7895公顷(耕地9.6051公顷、园地1.2590公顷、林地0.5842公顷、其他农用地1.3412公顷)、建设用地0.0031公顷、未利用地0.2474公顷;
拟征收诸葛镇杨堂村集体土地0.5075公顷,其中农用地0.3955公顷(耕地0.1424公顷、林地0.23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9公顷)、未利用地0.1120公顷;
拟征收伊川县彭婆镇槐庄村(飞入地)集体土地0.5732公顷,其中农用地0.4554公顷(其中耕地0.1171公顷、林地0.318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3公顷)、未利用地0.1178公顷;
拟转用并使用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国有土地1.0339公顷,其中农用地0.8457公顷(耕地0.7315公顷、林地0.0030公顷、其他农用地0.1112公顷)、建设用地0.1882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诸葛镇刘井社区、西韩社区、杨堂村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龙门街道裴村社区标准为90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诸葛镇杨沟村、西山张村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伊川县彭婆镇槐庄村(飞入地)标准为75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伊滨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分别与洛龙新区开发办公室(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电话:65593571)、伊滨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3室,电话:63088301)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话:63251018)、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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