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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保障房损坏如何赔偿(南京房屋拆迁补偿)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5:22:57

导读:南京租住保障房保管不善的要进行赔偿,应该如何赔偿?政府在《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中对此作出说明。

  如果租户因为保管不善造成房屋设施毁损、灭失的房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对承租公租房的群体而言,妥善保管公租房设施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具体体现。因此明确规定,将在承租合同中约定毁损设施赔偿条款。

  拓展阅读: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一)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七)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标签: 住房  个月  设施  租赁合同  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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