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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免征个税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0:50:30

导读: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适用范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比照执行。

  【办理类型】直接享受

  【办理方式】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发放单位无需申报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资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标签: 财政部  疫情  税务总局  公告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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