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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南雄市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3-01-06 12:47:46

导读:韶关南雄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其中包括禁止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详见下文。

  【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力筑牢粤北生态屏障,争当粤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企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军事管理区周边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2、古市三叉路口、新国道G323线、零公里三叉路口、雄东路、金刚河、浈江河南雄大桥、雄中路、雄南路所围成的区域。

  3、水南村委会管辖区域、雄南路一雄中路一雄东路沿线居民村庄及建筑物、南雄大市场、雄州公园及华电厂区。

  二、禁放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特殊的庆典、庆祝活动,须在活动前按相关规定报南雄市公安局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燃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市供销社等单位以及各镇(街道)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各机关单位、学校、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及社会团体组织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教育、宣传和引导工作。

  六、本通告(雄府规审〔2019〕6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雄府〔201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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