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06 01:44:21
昌邑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明白纸
广大居民朋友们:
新春佳节来临,大家都想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然而,燃放烟花爆竹隐患多多,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少。按照《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及《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将烟花爆竹燃放做出以下贴心提示: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
1.北侧界线:自都昌路与院校街交界处开始,沿院校街北侧路牙石向东至滨河西路。
2.东侧界线:自院校街与滨河西路交界处开始,沿滨河西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同大街。
3.南侧界线:自滨河西路与同大街交界处开始,沿同大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都昌路。
4.西侧界线:自同大街与都昌路交界处开始,沿都昌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院校街。
二、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区;
(2)文物保护单位;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5)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6)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7)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8)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9)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奖励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
举报电话:110。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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