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17 05:40:45
特殊旅客购票乘船管理规定
为保障孕妇等特殊旅客乘船生命安全,特对孕妇等特殊旅客搭乘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船舶往返珠海至香港的条件做出如下规定:
一、孕妇
(一)怀孕期超过8个月(32周)至9个月(36周)内的孕妇一般不予购票乘船。如因特殊情况需乘船往返珠海至香港的孕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在香港政府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开具的“产检诊断证明书”或“医生纸”。“产检诊断证明书”或“医生纸”需在离乘船时间72小时以内开具,包含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等内容,并有检查医院的盖章和医生签字方为有效。
2、填写“特殊旅客(孕妇)乘船申请书”,并经孕妇本人签字。
(二)怀孕期超过9个月(36周)或预产期不确定但已知有分娩并发症者,出于对孕妇旅客母子生命安全的考虑,防止在乘船途中出现提前生产等情况的发生,影响生产抢救,均不予购票乘船。
二、病伤旅客病伤旅客在购票乘船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诊断证明书/医生纸
1、病伤旅客要求乘船,需提供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在香港政府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或“医生纸”,包括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并有检查医院的盖章和医生签字方为有效。
2、“诊断证明书”/“医生纸”在开航前72小时以内填开的方为有效(病伤严重的旅客则应备有开航前24小时之内填开的“诊断证明书”或“医生纸”,并有医护人员陪同)。
(二)特殊旅客(病伤旅客)乘船申请书
1、病伤旅客乘船,需填写“特殊旅客(病伤旅客)乘船申请书”,以表明如果旅客在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给其他人造成伤害时,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2、“特殊旅客(病伤旅客)乘船申请书”应由旅客本人签字,如本人书写困难,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代签。符合乘船条件的病伤旅客需由专人陪护,对于无专人陪护的旅客,需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售票乘船。
三、婴儿与儿童旅客
(一)婴儿出生后48小时内不可乘船。若婴儿出生后三至七天内需要乘船的,需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在香港政府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开具的适合乘船的健康证明。
(二)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由父母或监护人陪伴方可登船。
四、醉酒旅客
对于无人陪同且根据旅客的外形、言谈、举止等判断具有明显醉酒特征的旅客,为保障其乘船安全,应拒绝其单独购票乘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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