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20 11:35:36
关于2023年春节元宵期间城区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的通告
为规范烟花燃放行为,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安全有序绿色欢庆2023年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赣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城区(东起绕城105国道,西至京九铁路,南起桃江河,北至南京大道)划定的烟花燃放区域具体范围及允许燃放的时间段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区域
允许在陈毅广场、深圳湾广场、橙乡文化广场和阳溪公园等4个区域燃放,其他区域禁止燃放。
二、允许燃放时间段
2023年1月21日(除夕)23:00至1月22日(正月初一)00:30,2023年2月5日(元宵节)20:00至21:00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燃放烟花时应遵守规定
(一)允许燃放区域只限燃放正规合格、个人燃放类烟花,禁止燃放爆竹及孔明灯;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掷、抛射;
(三)不得妨碍得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三)《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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