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20 03:41:20
一、燃放时间
(一)1月21日(除夕)1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1月22日(正月初一)早6时至23时;
(三)1月26日(正月初五)早6时至12时;
(四)2月5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区:省道539以西、洛河以北、邙山大道(北环路)以南、杜甫大道以东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禁放区域:1.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2.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4.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6.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7.使用易燃可燃处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100米以内。
三、责任规定
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增强主动意识,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应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由镇(街道)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未经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通告由偃师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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