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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共有产权房交易细则(南京共有产权房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5-24 03:30:51

导读:南京共有产权房申购人取得首次购买产权5年内,本市户籍及各类人才家庭或个人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转让。

  根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保障对象可分次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5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70%,其他保障对象不得低于80%。

  以下是共有产权房入市交易细则:

  可“交易”也可“继承”,交易需卖给符合条件的人

  《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后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申请交易时,共有产权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申请书》、《买卖协议》等材料至公有产权人处提交买卖申请。

  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5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利率标准为:2020年3月1日前(含当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20年3月1日后,执行人民银行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共有产权房入市交易的最重要条件是“满5年”,即使没有取得房产的完全产权也可交易,但交易对象必须是符合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为此,《细则》明确,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买卖房款全额存入公有产权人指定账户。待所有买卖、登记手续完成后,公有产权人按比例分割房款,将共有产权人份额房款划转至共有产权人账户,公有产权人取得的分割房款扣除公有产权人原购房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及运营产生的费用。共有产权人凭《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确认书》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父母申购的共有产权房可让子女继承吗?

  《细则》规定,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5年,可申请办理住房赠予,受赠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在办理转移登记前,继承人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至公有产权人处办理确认手续。依法继承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5年需买卖的,按照相关交易流程进行。

  交易税费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规定执行

  《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应经公有产权人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取得完全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公有产权人和共有产权人(申请人)持《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确认书》等材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取得完全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共有产权人(申请人)持《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确认书》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产生的契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各类税费的缴纳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完全份额的共有产权房交易产生的各项税费按比例各自承担。交易过程中,共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共有产权人全额承担。

  《细则》提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提交真实材料和真实交易价格。对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的,隐瞒住房实际成交价格的,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标签: 产权  住房  权人  份额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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