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26 12:08:17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发放条件: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发放条件: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发放条件:
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
补助标准:
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提取条件: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
提取数额:
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提取期限:
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
适用范围:
普惠性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
执行期限: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六、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适用范围: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发放条件: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各地根据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保障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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