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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寻衅滋事罪被羁押730天后不被起诉(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来源: 最后更新:23-02-06 11:57:44

导读:村主任被羁押730天未被起诉后获国赔


↑施工现场出现不明身份的青壮年人员,王海燕出面协调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

责编|冯玲玲 编辑|潘莉

供热工程建设队与村民在施工工地上发生争执,身怀六甲的村主任王海燕赶到现场协调,后施工方因工期紧张,同意赔付热力管线经过的每户村民赔偿款,并将约9万元“树木赔偿款”转交王海燕分发给村民。

王海燕没有想到,孩子出生后自己却因此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取保候审。孩子哺乳期满后,她被逮捕,被羁押730天后取保候审。

王海燕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一审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以王海燕犯寻衅滋事罪为由,判处2年有期徒刑。王海燕不服判决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滨城区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王海燕向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22年11月21日,该法院作出决定,向王海燕支付国家赔偿金共计378818.2元,包括羁押王海燕730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9881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王海燕牵涉敲诈勒索案被取保候审

村主任处理村内纠纷

一审被判寻衅滋事罪

王海燕1982年出生,2014年12月被选举为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西王村主任。一审法院滨城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了王海燕犯寻衅滋事罪的有罪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滨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96357元,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前,因案情复杂,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此案延期审理。延期后,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恢复法庭审理。王海燕则称,检察院指控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她未敲诈勒索。

一审判决书详细载明:案发前,西王村已面临拆迁,2016年,全村除少数几户人家外已全部拆迁完毕。

2016年夏,滨州市政府建设大唐连接线三期工程设计热力管线,途经已拆迁完毕的西王村老村盘及部分耕地,并成立“滨州市滨城区防汛与供热工程建设指挥部”,起初,由郝某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2016年9月30日,王海燕、市东办事处政通社区、热力公司代表、西王村部分村民均在场,清点了热力管线所经西王村老村盘以北耕地上的地上附属物的数量。后经计算需赔付数额为18293元。

2016年10月,部分村民获悉热力管线经过西王村后,在西王村微信群中商议管线经过谁家已拆迁的宅基地,谁家就出面阻拦施工,以获取不当利益。时任村主任的王海燕身怀有孕,为提高威望,在西王村微信群内唆使村民阻拦施工,届时她将代表村委会出面给施工者施加压力,为村民谋取不当利益。

10月20日,施工队伍施工至西王村,被村民阻止,王海燕获悉后到场,出面阻拦施工,郝某的施工队伍被迫退出,由任某的队伍施工。任某为顺利施工,向王海燕妥协,答应热力管线经过宅基地的每户赔偿1000元。2016年10月23日,任某向23户村民共支付现金2.5万元。

几天后,西王村村民又以未对树木赔偿为由阻拦施工,索要树木赔偿款,王海燕出面向施工方施加压力。四环五海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被迫向王海燕支付树木赔偿款89650元,王海燕向村民分发。

一审法院认为,王海燕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以维护村民利益为借口,以热力管线经过本村为由,带领及纵容村民以阻拦施工方式强行索要财物,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财产权益,更妨害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法院予以变更。

2019年11月25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王海燕犯寻衅滋事罪的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海燕不服判决上诉。

被羁押730天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王海燕共被羁押了730天。

2017年1月,王海燕诞下小女儿,2017年3月17日,女儿刚满月后不久,她就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刚过哺乳期的王海燕再次被选举成为村主任,几天后,在2月13日,她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2020年2月12日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王海燕的辩护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顾冬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上诉期间,他指出王海燕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顾冬庆律师指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王海燕没有强拿硬要任何公私财物,给村民补偿款的发放,都是施工方在场,公开发放的。公司给村民补偿款是自愿协商的,在施工前,热力公司和街道办已经认可要对当地村民实施补偿这一前提,只是补偿金额没有和村民达成协议。且本案中补偿款以“树苗补偿款”发放,经过了相关部门层层把关审批。

王海燕前往施工现场那几次,都是因为村民和施工方起了纷争,村民或者施工方打电话要求她出面协调。现场出现一些身份不明的青壮年人员,王海燕出面协调,协助化解农村基层纠纷,这些行为合情合理也是尽其职责。

王海燕否认“收买人心,提高威望”的说法,她称这样做只是想让村民得到应有的补偿,她认为,村民并非漫天要价,热力管线途经村民的耕地,村民也是按照相关政策要自己应该得的,她出面协调是希望更好地维护村民的利益。说她在微信群内唆使村民阻止施工毫无依据。她认为自己遭到有人恶意举报,据她了解,最初举报她的匿名信是在举报她贪污,但她并未贪污。

王海燕和她的辩护律师均指出,这起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纠纷,村民和办事处、施工方之间的补偿纠纷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不应该上升到刑事法律关系。应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改判王海燕无罪。

2020年8月24日,二审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检察院不起诉

获国家赔偿金近38万元

在重审期间,2020年9月27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对王海燕不起诉的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材料显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 项规定,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9月25日将该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可以撤回起诉。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海燕不起诉。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王海燕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一审被判有罪时,她就觉得不公。等到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时,她非常感谢律师为她辩护,对自己的遭遇也非常感慨。

小女儿刚满周岁就被逮捕,被羁押的730天,她经历骨肉分离,从看守所出来后女儿已不认识她。王海燕的大儿子当时十几岁正值青春期,她被抓后,一些关于她贪污的传言开始流传,这对大儿子造成了心理阴影,使得大儿子性格变得自卑。丈夫也失去了工作。

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时,认为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9月25日作出裁定准许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王海燕向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730天的赔偿金298818.2元。赔偿王海燕及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请求追责相关参与人员的渎职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诽谤罪等。并请求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王海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通过主流媒体公开道歉。


↑滨城区人民法院应王海燕赔偿约38万元

2022年11月21日,王海燕与滨城区人民法院达成如下协议:赔偿义务机关滨城区人民法院赔偿王海燕人身自由赔偿金29881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两项合计赔偿378818.2元。滨城区人民法院在王海燕住所地市东办事处西王居委会通报情况,为王海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近日,王海燕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最近靠打零工维生,丈夫还没有工作,希望能早日恢复生活,消除犯罪记录。她暂未收到公开道歉,也暂时未收到国家赔偿金,待收到国家赔偿金后,她准备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标签: 法院  村主任  山东省  国家赔偿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村主任被羁押730天未被起诉后获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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