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06 11:47:33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同一征收项目内有2套及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二)依据《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标准:
1.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含企业单位自管房或已签订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
2.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包括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以及有转让房改房行为的;
3.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征收获得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的;
4.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住房的;
5.本市他处有保障性房屋(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征收补偿核查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时未退出的;
6.已经享受过本市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的;
7.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5年(含)内,在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获得过货币补偿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
8.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另有住宅房屋的;
(三)所在单位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证明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四)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五)本项目为改建地段安置,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结清差价后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六)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搬迁交验空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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