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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宣判:被告人获死刑

来源: 最后更新:23-12-13 11:55:54

导读: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被告人获死刑

今年6月,28岁女子小娄在吉林长春一小吃街买烧烤时,被周某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11月27日,该案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12月13日上午,中国新闻周刊从小娄的姐姐娄女士处获悉,该案在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结审后,娄女士称要继续追究相关责任方责任,“这是一场本可以避免的悲剧,是一个悲伤的结果。”

今年端午节(6月22日晚),小娄到长春探望朋友,约在红旗街一夜市小吃街见面。娄女士回忆,当晚妹妹她们吃了一些小吃便上楼了,晚上10时30分许,妹妹想再下楼买烧烤,付完钱等待的过程中,被周某投掷的砖头砸中额部,“当场没了生命体征”。

图为事发现场附近发现的砖头

11月27日,吉林长春中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娄女士参与了庭审,据她回忆,庭上周某对高空抛物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6天扔了十几次,就是想死,但上去之后又不敢往下跳,就想砸死别人来求死”。

中国新闻周刊获悉,长春市检察院指控,被告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2023年6月22日21时至23时许,周某在本市朝阳区红旗街某公寓32楼楼道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砖头击中被害人小娄额部。

在此之前,2023年6月17日16时30分许,周某在本市红旗街某公寓3310室窗户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其中一桶砸中被害人董某某肩部、手指、腿部;当日22时40分许,周某在该室再次投掷三罐未开封可乐,其中一罐砸中被害人宋某额部。

经法医精神鉴定:被告人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检察院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

出事前,小娄有一段稳定的恋爱关系,事发当日男友正赶在找她的路上,想汇合后到别处游玩,“没承想就出事了”。娄女士感慨,“如果这些人想死随便拉个人当垫背,我们就没有很好的手段对付他们吗?”她希望该案的宣判能够让更多无辜的人,免于遭受高空抛物的伤害。

事件回顾

女子被高空抛砖砸中身亡 被告人受审时微笑遭死者家属怒斥

6月22日,28岁女孩小娄(化名)到吉林省长春市游玩,当晚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小吃街被一块从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经调查,嫌疑人系租住在万达公寓的一名江西籍男子,事发前该男子曾多次从高空扔下物品。

11月27日上午,此案在长春中院开庭审理。庭审历时两个半小时后结束。记者从受害人姐姐娄女士处获悉,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娄女士称,检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周某死刑。而周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平静,看不出有任何悔改之意,整个过程没有道歉。

娄女士称,根据周某当庭所说,其在三四天里从高处扔了十几次东西,原因是其觉得生活没意思,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庭审中,周某的精神状态一度成为焦点问题之一。此前,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周某涉案时的精神状态为无精神病,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公诉机关认为周某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死刑。

鉴定意见书显示,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受访者供图)

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想扔砖头砸死人,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执行死刑。”庭审中,周某对上述供述表示认可,并称“希望(被判处死刑)安乐死。”

受害人小娄的姐姐娄女士(化名)表示,“本次公开庭审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我相信妹妹所热爱的法律会给她一个公道。”娄女士表示,此案结审后,将继续追责万达广场、物业方。“这件事不仅仅是针对我妹妹,而是涉及每一个人头顶的安全。”

图为小娄生前的照片(家属微博截图/上游新闻)

据此前报道,娄女士的妹妹小娄今年28岁,在北京从事法律工作,当时去长春,原本是看望朋友。“她正处于事业上升期,还有一个感情稳定的男朋友,都已经有结婚计划了。”娄女士说。

6月22日晚,小娄路过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被从33层高楼扔下的一块砖头砸中,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就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娄女士回忆,警方告诉她,犯罪嫌疑人系一名20余岁的江西男子,事发时刚到长春十来天,无固定职业,住在日租房里。娄女士说,事发后她曾去事发地查看。

11月27日,事发公寓楼入口张贴着“小心高空落物”标识(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周某在庭审中表示,清楚知道公寓楼下人流量很大,在入住公寓的五天内曾十几次在公寓高层向下投掷砖头等物品,投掷物品包括桶装水、罐装可乐、砖头等物品。

6月22日,周某到商场内吃饭,将身上最后的几十元花光后返回公寓。当晚在公寓楼道内捡拾砖头,从高空中抛下。在投掷砖头后,周某听见楼下传来尖叫声,随后他来到一楼查看,确认砸到人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案发当晚,周某在万达公寓32楼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砖头击中小娄的额部。

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供述,“我活着没意思,想要跳楼,但是跳楼时又害怕。”“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所以想扔砖头砸死人,砸到谁算谁,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后执行死刑。”

“妹妹去世后,我们的生活全乱套了。”提及妹妹,娄女士泣不成声。庭上,家属坚决要求周某死刑,“至今一个道歉都没有,家属也从未联系过我们。”

娄女士坐在代理席上,一度难以控制激动的情绪,她举着妹妹的照片指向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你也有妹妹,你们也有女儿,如果是她被人砸死了,你这种人是不是要把他们全家都杀光?”

面对周某有意无意的微笑,娄女士愤怒地指责:“你还笑,你就是个变态。”

据悉,开庭前一个月,正是小娄28周岁的生日,“我们一家人在墓地上给妹妹过的生日。”

小娄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身亡

这一事件再次引发外界

对高空抛物的关注

据《人民日报》,从25楼往下抛掷,一枚30克的鸡蛋、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一个空易拉罐都可致人死亡。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犯案的楼层集中在33楼、32楼,抛掷的物品均为砖块、5升水桶、未开封易拉罐等重物。

图为高空抛物杀伤力图示(制图/人民日报)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增设高空抛物罪,但此类行为却涉及到诸多相应罪名的适用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殷清利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涉案男子曾多次实施类似行为,而且明知楼下是小吃街、人员密集,而且涉案男子并不认识被害人小娄,无伤害、杀害特定人员的动机目的,所以涉案男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致人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针对娄女士提出的多个单位的责任问题,殷清利表示,针对本案,根据消防法规及相关物业服务规范,任何人不得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砖头等物品。而且物业服务企业未尽职巡查,使天台门处于常开状态,导致涉案男子进入天台捡拾砖头抛下,酿成本案恶劣事故。

对此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周某的家属曾主张其存在精神问题,而鉴定意见通知书则显示被告人无精神病、涉案时属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殷清利律师分析,目前在无法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改变原有鉴定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一般会被司法机关所采信认定,证实嫌疑人作案时即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员范围,对此依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不影响依法对周某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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