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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06-11 07:42:46

导读:为规范瓦房店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推动安全文明出行,瓦房店市出台《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具体详见文章。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瓦房店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推动安全文明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本着“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服务民生、分类施策、协同共治”的原则,根据道路承载能力、通行安全秩序和国计民生发展等实际情况,以满足民生服务行业刚性需求为主,采取“总量控制、分批注册、分区通行、区域限行、专车专用、综合治理”的方法,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二、对瓦房店市区域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民生服务行业和个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需单位注册地在瓦房店市和瓦房店市户籍(居住证)。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登记并发放过渡期标识,有效期至2023年7月12日,登记车辆性质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三、2022年6月13日起,瓦房店市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获得 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

  四、电动自行车登记时,通过牌照样式号段加以区分。电动自行车登记后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在签注准许行驶的区域内使用,不得跨区域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4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车辆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每次延长时间为1年。

  六、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不收取工本费。

  七、2023年7月13日起,瓦房店市禁止无号牌及悬挂其他地区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八、瓦房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实际可设置禁止或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路段,若需要设置禁行或限行路段将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告。

  九、瓦房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摩托车的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广大市民不得购买或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停放充电规定,安全文明行车,鼓励驾驶人驾车时佩戴安全头盔,自愿安装智能模块、投保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关于瓦房店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的通知

  一、登记备案网点

  为推进瓦房店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工作,方便市民就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自2022年6月13日起瓦房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期设置2个登记备案网点进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备案,后期将根据车主实际办理业务需求,适时增加布设登记网点,详细地址如下:

  

  二、采取预约方式

  (一) 手机微信线上预约

  考虑疫情防护和业务办理秩序,避免出现登记过程人多聚集、秩序混乱、长时间等待情形,车主需通过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平台”,或者扫描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预约二维码,进入预约平台,点击预约备案进行网上预约。预约步骤依次:“预约备案”->”大连市” -> “预约登记”->“号牌预约登记”->“填写相关信息”-> “选择所属区县”-> “选择登记服务站及登记时间”->“提醒所带材料”。预约开放日期为2022年6月12日上午10点。

  

  (二) 车行线下预约

  针对不方便手机微信预约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还可以到自愿协助并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线下预约服务站”进行线下预约。

  三、登记备案需提交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登记备案需提交资料

  1、注册登记申请表(现场填写);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我市户籍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外市居民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

  4、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遗失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由经销商联系生产厂家补发的合格证明及经销商的证明;遗失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购车发票)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提供经销商复印销售发票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者提供经销商的销售证明并加盖公章,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才能办理登记备案;

  6、核发“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缺少出厂合格证或来历凭证的,车辆所有人需当场填写车辆来历承诺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1、提交的资料无效、涂改或与车辆不符的;

  2、车辆属非法拼装、改装或电动机号、车架号有凿改痕迹的;

  3、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结构、构造或主要技术参数,或加装其它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如加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遮阳棚、遮阳伞等);

  4、已在外地登记备案且未办理注销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注意事项

  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广大市民不得购买或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停放充电规定,安全文明行车,鼓励驾驶人驾车时佩戴安全头盔,自愿安装智能模块、投保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不收取工本费。

标签: 电动自行车  瓦房店市  号牌  车辆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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