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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和县林某光杀人案二审维持死缓判决 被害人身中61刀,家属将继续申诉

来源: 最后更新:24-04-10 10:09:33

导读:福建平和县林某光杀人案二审维持死缓判决 被害人身中61刀,家属将继续申诉,二审,判决书,平和县,林某光杀人案,上诉人吴亦凡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周翼

2021年8月6日,临近中午,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发生一起命案,广告店主张某津被隔壁经营小吃店的林某光杀害。据被害人妻子吴女士介绍,其丈夫张某津“全身被砍60多刀”,事发时大女儿刚满7周岁,小女儿不满3周岁。


张某津(左一)被害前与家人在一起 受访者供图

事发后,林某光辩护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且精神报告结论是“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林某光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害人家属当庭提出上诉。4月9日,被害人家属吴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她当天收到了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我们家属对判决不服,准备走再审申请。”

被害人身中61刀

被告被鉴定患有偏执性精神病

据吴女士讲述,事发当日,林某光来到张某津的广告店,说要制作壁画广告,将张某津带到隔壁小吃店二楼,后将其杀害。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多处锐器所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吴女士表示,事发前两家之间就跟平常的邻居一样,见面会打招呼,张某津被害时身中61刀。


图为事发现场,凶手的小吃店和被害人的广告店相邻 受访者供图

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对林某光进行了精神状态及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意见是林某光患有“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吴女士表示,林某光没有家族精神病史、没有相关就医史,“启动精神鉴定程序不合理。”

2023年5月10日,林某光杀害张某津案在平和县第三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公开),林某光当庭否认故意杀害张某津,而是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张某津死亡,漳州市检察院则认为林某光应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2023年10月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林某光故意杀人案开庭宣判,一审判决采信林某光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性障碍),作案期间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判决林某光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赔偿丧葬费50500元。张某津家属当庭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被害人家属称将继续申诉

今年2月1日下午,该案二审在平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吴女士代理律师侯士朝介绍,二审中,林某光是否为正当防卫和是否患有精神病是辩护焦点。

庭审中,被告人提出自己没有错,属于正当防卫。被害方及代理人提出林某光精神状态正常、本案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启动不合法、鉴定材料不完整、本案存在复杂的犯罪动机,以及一审曾申请调取两家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档案但未予调取等意见。


图为二审判决书,被告获死缓 受访者供图

4月9日,吴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她当天收到了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吴女士表示,被害人家属认为林某光没有精神病就医史,也没有家族精神病史,“无法理解正常的一个人,能独自开小吃店,预谋杀人,伪装正当防卫,自我保护能力那么强的是精神病患者,在实施泯灭人性的行为时属于发病期。”

吴女士称,被害人家属对判决不服,准备走再审申请。侯士朝律师也表示,因为被告人也提出上诉,“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只能维持原判。但被害人家属会继续申诉,因为针对被告人的鉴定没有说服力。”

标签: 二审  判决书  平和县  林某光杀人案  上诉人吴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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