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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鄱阳一水产公司被拆除后起诉县政府,法院判强拆行为违法

来源: 最后更新:24-04-20 03:39:26

导读:江西一公司被拆除后起诉县政府


拆除现场的视频截图 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 供图

水产公司的厂房、养殖设施被拆除后,李宗岑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获得胜诉——法院判强拆行为违法。

李宗岑是广东阳江人,十多年前经招商引资来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从事水产养殖,与县政府签订合同承包珠湖水域30年。2021年6月,鄱阳县林业局下发通知,认为其养殖区域属湿地公园,责令其退出养殖。此后,鄱阳县方面解除与水产公司的合同,并强制拆除了其生产厂房等建筑物。

李宗岑认为,鄱阳县方面在违约单方解除合同、未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实施的强拆行为系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上饶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鄱阳县政府对原告方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此后,鄱阳县政府上诉至江西高院,2024年2月撤回上诉。

2024年4月19日,鄱阳县委常委、副县长徐卫东告诉澎湃新闻,将针对补偿等事宜,与李宗岑继续沟通协商。


2005年签订的养殖合同(首页)

30年承包合同被单方解除,水产公司遭遇强拆

李宗岑与鄱阳县政府的水体养殖承包合同,是2005年2月签订的。

根据合同,李宗岑的公司承包珠湖约48平方公里水域及配套精养鱼池,发展渔业养殖。承包年限为30年,即从2005年2月至2035年2月;承包费为每年90万元,以5年为周期,每个周期递增10%。

签订合同后,李宗岑成立江西省鄱阳湖壹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号水产公司”),挖土建设鱼塘,并建厂房、办公楼等设施。其承包的水域原属国营的珠湖水产养殖场,具备较好养殖条件。据李宗岑称,承包十多年来,他每年向珠湖投放鱼苗一千多万元。


鄱阳县林业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1年6月,鄱阳县林业局向壹号水产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称其水产养殖区域属于东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保育区范围,违反《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根据环保督察要求,责令其“退出养殖,恢复湿地”。

位于鄱阳县的东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2011年由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

2021年12月底,鄱阳县人民政府向李宗岑的公司下发通知,决定解除2005年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其公司停止养殖行为,“其他相关事宜可以另行协商”。

“让我退出可以,但我的损失怎么办呢?”李宗岑称,他的承包合同是2035年才到期,在其未收到一分钱补偿的情况下,2022年1月至4月,鄱阳县方面组织人员对壹号水产公司的厂房、养殖设施等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强拆之后,鄱阳县方面曾与李宗岑协商沟通,但补偿数额是双方分歧的焦点。


双方共同委托评估的合同

2022年6月,根据鄱阳县农业农村局的委托,江西一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介入评估,其评估对象为壹号水产公司的资产组合市场价值,包括房屋建筑、土方、设备等。该报告显示,其评估的价值为8054万余元。

李宗岑则委托江西一家水产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对象包括壹号水产公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合同期限剩余14年的经营权收益等,评估价值合计14.48亿余元。

由于双方对评估及补偿金额存在极大分歧,2022年8月,鄱阳县农业农村局、壹号水产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委托一家评估公司对壹号水产公司进行评估,其评估范围包括渔塘开挖土方量、生物性资产价值、商标价值以及未来14年预期收益价值。

据李宗岑称,他至今未拿到上述共同委托的正式评估报告。

2022年及2023年初,双方多次协商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未拆前的壹号水产公司(部分)

协商不成打官司,法院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在协商未成的情况下,2023年3月,李宗岑的壹号水产公司向法院起诉鄱阳县政府。

原告方认为,被告在未给予分文补偿、也没有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对其建筑物进行强拆,该行为违法。

被告方则答辩称,原告的建设和养殖行为违反《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相关建筑物依法应予以拆除,鄱阳县林业局责令其退出养殖、恢复湿地,但壹号水产公司拒不执行。此外,被告还指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六个月的诉讼时效。

2023年6月,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上饶中院审理查明,鄱阳县政府与李宗岑的公司2005年签订养殖合同,承包期限至2035年。2021年,鄱阳县林业局向壹号水产公司名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鄱阳县政府向原告方发出《关于解除养殖合同的通知》。

2022年1月18日、4月20日、4月30日,鄱阳县政府将壹号水产公司为履行合同建成的养殖生产厂房、养殖设施和设备、生活设施等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上饶中院认为,被告鄱阳县政府未能证明其实施拆除行为时告知过起诉期限,故本案起诉期限应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期限。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饶中院指出,《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因此,因保护湿地而需要原告停止养殖,应对其予以相应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建筑物强制拆除之前,应履行作出行政决定、进行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拆除等法定程序,相关文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上饶中院认为,在本案中,鄱阳县政府仅在县林业局下发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后,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了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


上饶中院的行政判决书(尾页)

2023年8月,上饶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鄱阳县政府对原告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鄱阳县政府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6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该裁定书显示,上诉人鄱阳县政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持续一年的行政诉讼结束后,李宗岑仍忧虑水产公司的补偿事宜。

4月19日,鄱阳县委常委、副县长徐卫东告诉澎湃新闻,双方对补偿数额存在分歧,下一步将继续沟通协商。“一直在不断地沟通中,”徐卫东说,“我们请律师对他提出的疑问进行全面梳理,现在在约他,跟他的律师见面,或者反馈给他。”

标签: 李宗岑  江西省  县林业局  水产公司  强拆行为  鄱阳县政府  江西一公司被拆除后起诉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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