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08 07:20:16
4月24日至5月6日,榆阳日报刊登了当地部门一则致歉声明,称在2016版《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未经许可使用了李发源的《陕北情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内容,侵犯了作者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5月7日,当事人李发源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其经20多年收集整理编成的《陕北情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被当地有关部门编纂书籍时大量挪用。此起官司自2018年至今,历经三轮诉讼、六次裁判,李发源最终胜诉,著作权得到承认,并获赔15万元,出版社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维权时间太长了,有好多次想放弃,但非常理解不了,明明就是侵了权。”李发源表示目前还未收到相关赔款。而当地部门曾回应媒体称,将按照法院判决尽快支付。
编选民歌者是否享有著作权?当地部门编选当地民俗作品时怎样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潇湘晨报记者也请律师详析了本起案件的相关法律焦点。
图为当地致歉声明。来源:澎湃新闻
大量选用自己书籍内容,连出错的地方都一样,当事人提起诉讼
公开法律文书显示,李发源诉称,从1980年开始就购买了录音、摄像、放像、VCD、DVD、打印、电脑等设备,耗资4万多元,历时22年,收集、整理、改编、创作陕北歌谣一万多首,并于2002年12月出版了《陕北情歌》一书。
李发源称,自己在该书中第一次将陕北民歌分为五大类,得到国内相关专家、学者的认可和肯定,是对陕北民歌研究的一大贡献,其成果完全由自己独创。于2004年11月又出版了《陕北民俗歌谣精选》一书,该书内容95%属于自己原创。《陕北情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两本书自出版后,被当地作为文化名片对外交流、馈赠,并被国内二百多所大学收藏。
李发源编著的两本民歌集。来源:澎湃新闻
2017年下半年,李发源发现公开发售的《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大量选用上述两本书籍内容,编排体系、编排创意、歌谣分类、目录顺序、歌谣内容、注释文字,甚至连出错的地方都一模一样。
△《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来源:澎湃新闻
沟通未果,2018年3月,李发源将编纂《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的当地部门告上法庭,认为其严重侵犯自己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费用共61万元。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该起诉被驳回。
后陕西高院撤销此裁定,指令榆林中院审理。被告主体确定后,此案进入第二轮诉讼,并经李发源申请,追加上海古籍出版社为被告。
第二轮诉讼中追加上海古籍出版社为被告
榆林中院分析指出,《陕北情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属于内印资料,李发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两本资料属于正式汇编作品且其享有著作权;被告方的相关行为系公务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认为两被告均未构成侵权,于2020年12月驳回李发源的诉讼请求。
李发源再次上诉。2021年11月,陕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一审法院仅对书籍中的民歌、歌谣部分进行审查,认为不构成汇编作品,却未对注释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可能的权利归属进行审查认定,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榆林中院重审。
陕西高院作出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榆林中院重审
终审:相关部门未对陕北民歌深入研究,照搬原告编排体例,并非合理使用范畴
2023年6月,榆林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仍驳回李发源的诉求。李发源再次上诉。
陕西高院二审查明,2015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了《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刊印共2000册。全书共收编了435首民歌,共分为生活歌谣、爱情歌谣、民俗歌谣三部分。
经比对,《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的生活歌谣部分共195首,均来自《陕北情歌》,占其95%;该卷民俗歌谣部分共161首,前七节128首均来自《陕北民俗歌谣精选》,占其77%;被控侵权书籍与李发源的两本书籍,编排顺序相同,绝大多数注释部分及歌谣内容亦相同。
终审判决审理
尽管李发源的二本书籍均来源于现有陕北民歌,但其通过走访、采风并阅读大量书籍,结合了陕北民俗文化中的婚嫁、满月、祝寿、丧葬等风俗,对千余首陕北民歌进行选择、收集、整理并分类,还对部分与民间风俗有关的字词进行注释,“并非对陕北民歌的简单搜集,体现了个人独特思想表达的智力创作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被认定为汇编作品”。
当地部门将李发源两部汇编作品中70%以上的作品体例稍加改动后直接使用,且本应在借鉴的基础上产生新的编排体例,却并未对陕北民歌深入研究,而是选择照搬,该行为“属于合理适用错误”。
此外,上海古籍出版社在审理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4年3月26日,陕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李发源享有的两本书籍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发行、销售、再版出版相关刊印号的《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并销毁相关纸质及电子版;被告部门在《榆林日报》刊登为期一周的致歉声明,自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李发源支付经济损失15万元,上海古籍出版社在上述金额的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公开出版计划曾因此起著作权纠纷停摆;暂未收到赔偿
5月7日,李发源告诉潇湘晨报记者,自己还未收到相关赔偿,也未有任何人和其联系。
李发源称,自己从小受家庭影响对陕北民歌很感兴趣,并自大学开始就进行收集整理。除了整理成文字,他还录下了很多老艺人的演绎影像。“没有文字,都是口口相传。”
李发源本要将相关作品交付出版社于2020年左右进行公开出版,但因上述官司的著作权纠纷而停摆。陕西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注明,“李发源对编纂的两本书自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不因其出版方式是否违反相关行政规定或部门规章而减损其享有的相应著作权。”历经六年,李发源终于拿回了自己的著作权,他也计划接下来进行公开出版。
据榆林市政府官网资料,陕北民歌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由中共榆阳区委、区政府筹建的“陕北民歌博物馆”,在2018年开馆前,还进行了陕北民歌论文有奖征集、新陕北民歌原创作品征集。
而据上述案件判决文书,榆阳区相关部门为了系统地挖掘、收集、整理榆阳有史以来的历史文献、典籍、文化遗产、文学艺术成果等资料,以促进榆阳文化的保存和传承,于2014年7月29日,提出关于编纂出版《榆阳文库》的提案。2016年5月,榆阳文库编纂委员会编辑出版《榆阳文库•历史文化名城卷》《榆阳文库•地名卷》、《榆阳文库•榆林县志卷》《榆阳文库•民间歌谣卷》等共计15卷图书。
地方部门在编选民俗作品时应如何规避侵权风险?律师详析四大焦点
编选民歌者在什么情形下享有著作权?当地部门编选当地民俗作品时怎样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潇湘晨报记者也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
一、作为被告的出版社曾辩称,原告的材料等并非法律规定合法出版物,不得作为著作权依据,如何理解证明著作权的依据?
刘凯: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作品是否经有关行政机关登记、审批,不影响权利人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在本案中,即使李发源编著印刷的《陕北情歌》、《陕北民俗歌谣精选》没有通过正规出版社出版,这并不影响李发源对上述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原创性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这些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独创性,并且固定在某种形式上,如书籍、音乐录音、绘画等,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因此,证明著作权的依据通常包括:
作品的创作记录和固定形式证据,如手稿、创作记录、源文件、录音、视频等固定表达形式的证据,用以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作者身份、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等。
著作权登记证明。著作权登记证明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保护范围。
合法出版物的证据:出版物经过合法出版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作品的合法性和著作权保护的基础。
二、原告材料的内容与表达形式是否具有独创性、原告是否应享有著作权是本案审理焦点之一,在何种情况下原告应享有著作权?何种情况下没有?
刘凯:作品的独创性是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重要标准之一。在本案中,李发源通过走访、采风、整理等方式,对民歌进行了个性化的选择、收集、整理并加以注释或解读,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因此,李发源就应该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而如果李发源的作品和表达形式缺乏独创性,或者只是简单的复制或模仿他人作品,那么就可能不符合享有著作权的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终审判决审理
三、当地部门曾表示编选行为系公务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何理解“合理使用情形”?当地部门的作法为什么超出了此情形?
答: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在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版)的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他人著作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被告的相关部门表示编选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可能是想根据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版)的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来进行抗辩。但相关部门的使用行为是将李发源汇编作品中70%以上的作品体例稍加改动后直接出版发行,且并未对陕北民歌深入研究,而是照搬了李发源作品中的编排体例。不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因此构成侵权。
终审判决审理
四、地方有关部门在编选当地民俗作品时,应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刘凯:地方有关部门在编选当地民俗作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规避侵权风险,确保在编选当地民俗作品时合法合规。
一、获取授权或许可。在使用他人著作时,应当优先考虑获取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合同形式明确授权范围和使用条件,以避免侵权纠纷。
二、进行版权审查。在编选民俗作品时,应当进行版权审查,确认所选用的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可以借助专业人士或律师进行版权审查。
三、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应当遵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确保使用的范围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四、注明来源和署名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明作品的来源和署名权,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可以考虑与著作权人协商署名方式,确保尊重原作者权益。
五、确保使用数量合理。在编选民俗作品时,应当确保使用的数量合理,不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避免大量使用他人作品而未经授权。
六、保存好证据。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包括著作权授权书、合同、版权审查报告等,以备可能的侵权纠纷时提供证据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标签: 刘凯 诉讼 律师 李发源 陕西省 著作权法 陕北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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