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13 04:35:10
一起涉及哈尔滨南岗区一幢1600平方米的房产归属纠纷,因当事人称当初是“借名买房”,从1998年开始,涉事三方已多次对薄公堂,至今已持续了26年。 对于涉案房屋如今的价值,当地中介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没有出售过这么大面积的商业房,该楼房所在街区的30平方米小门市房售价为30万元左右,均价为一万元钱左右。因此,这幢1600平方米的楼房,如今估价至少千万元。
▲20多年来,围绕房产归属,双方展开了多轮诉讼
涉事一方的邢女士称,她与刘某祥(已于2016年去世)系夫妻关系;1997年,刘某祥曾购置一幢楼房,当时为避免另一个“妻子”孙某分割财产,借用三外甥名下公司的名义购房;此后刘某祥病重,作为房产实际占有人的二外甥陈某占用房产并开了火锅店。
而陈某则表示,涉案房屋系其公司出资购买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经法院多次判决确认归其所有,刘某祥一方主张房屋系其购买,却无法拿出充足证据。
哈尔滨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某名下的公司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对房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此后,历经多次申诉,法院维持原判。目前,由于刘某祥已经去世,邢女士继续进行信访申诉,她认为房子系由刘某祥全款购买,房子不应属于陈某。
妻子自述:
为避免分割财产丈夫借外甥名下公司买房
今年70岁的邢女士表示,1987年1月,她与刘某祥结为夫妻。刘某祥比邢女士大9岁,其早年经商,在多地投资开公司,因此常年不在家。
当地派出所与社区的证明,以及相关法院判决中的认定,证实了邢女士与刘某祥的夫妻关系。
邢女士说,事隔多年她才知道,1991年,在与邢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祥又与孙某登记结为夫妻。相关文书显示,当时刘某祥与孙某登记结婚的时间为1991年5月。
对丈夫的这段“婚姻”,由于刘某祥常年不在家,邢女士表示很长一段时间内自己一无所知。
邢女士称,1997年5月,刘某祥计划在哈尔滨市开一家酒店,并投资530万元购买了哈尔滨市南岗区的一幢楼房。没有想到,这幢楼房却成了刘某祥夫妻与外甥陈某两家之间持续20余年、多轮诉讼的导火索。
据邢女士所述,刘某祥当时担心被分割财产,在购买该幢楼房时,便以哈尔滨某公司的名义购房,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祥的三外甥。由于近亲属的信任关系,刘某祥并未与三外甥签订任何协议。
刘某祥在之后的法院生效判决中同样表示,1997年5月,为隐瞒孙某知悉,以某公司名义购买了这幢楼房,总价款530万元,房产销售公司为其出具了395万元和135万元两张购房发票和新房分配证。
同年10月,刘某祥在装修酒店过程中劳累过度,突发大面积脑梗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刘某祥处于意识不清状态。邢女士说,在此期间,二外甥陈某用这幢楼房开起了火锅店。
“前妻”起诉分割财产
法院终审认定房产属外甥名下公司
邢女士说,之后她才了解到,孙某与刘某祥于1998年离婚。根据1998年3月1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显示,经法院调解刘、孙二人离婚,女儿由孙某自行抚养,同时明确了财物划分等。
孙某“离婚”后,发现刘某祥曾投资数百万购置房产。1998年12月,孙某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某祥名义进行民事诉讼(孙某为代理人),要求法院确认刘某祥与陈某合伙购房。
邢女士表示,至此她才得知丈夫购买楼房一事,刘某祥把装有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材料的档案袋交给她保管。
此后,刘某祥申请撤诉。2000年4月,哈尔滨中院裁定准许撤诉。
▲刘某祥申请撤诉
对于这次撤诉,邢女士表示,法院审理中提出对此案调解,当时的调解方案是让陈某的公司退给刘某祥450万元,火锅城则由二外甥陈某继续经营。刘某祥认可该调解方案,在刘某祥姐姐介入下,刘某祥提出撤诉。不过该案撤诉后,陈家并未支付款项。
由于刘某祥姐姐已经去世,这种说法暂未得到其他方面的确认。
此后,孙某又来到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祥,要求分割这套房产,案由是确认房屋所有权,把刘某祥列为第一被告,陈某公司为第二被告。
2001年9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根据陈某公司提供的购房合同,认定该房产总价为595.2075万元,并根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刘某祥支付购房款340万元,占房屋总价款的57.12%。
法院认为,该房产系刘某祥和陈某公司合伙购买,刘某祥还负责对该房进行装修,应认定刘某祥和陈某公司对该房所有权共有。法院遂判决孙某对该房产享有28.56%的所有权。
在此案一审期间,陈某办理了该房产的房产证。
对于一审判决,刘某祥不服,认为房子均是由其出资购买,希望拿回房子的全部所有权,于是提出上诉。陈某公司则认为,刘某祥虽有出资行为,但双方另有资金往来和债券债务关系,不能仅凭出资确认合伙共有关系,也提出上诉。
2001年11月,哈尔滨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陈某名下的公司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对房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多次申诉后
法院仍认定房屋归外甥名下公司所有
此后,孙某针对此判决进行了多次申诉,均被哈尔滨中院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驳回。
邢女士表示,涉案楼房共四层楼,建筑面积1626.5平方米,当时刘某祥计划经营酒店,并起名为“富隆基海鲜酒店”,又贷款进行装修。“从购房至装修,全都由我丈夫经手,在城管局、消防等验收过程中,经办人均为刘某祥。”据邢女士提供的装饰工程合同上,甲方签名为刘某祥。
数张单据中,包括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通知单、因装修占道而收到的违章单,上述票据显示名称均为“富隆基海鲜酒店”,且盖有相关单位公章。
2006年,刘某祥提出申诉,案件被黑龙江省高院指令再审。哈尔滨市中院(2006)哈民一再终字第80号判决书,仍认定陈某公司对这套房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遂维持原判决。
▲法院驳回刘某祥起诉的一份生效判决
此后,双方又经过几轮诉讼。2014年,刘某祥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房产的所有权人。
陈某则表示,本案诉争财产,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其公司与房产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和交付购房款,凭据为房产销售公司出具的购房人显示为其公司的商品房屋销售发票,也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其公司对诉争之房拥有合法所有权,且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法院认为,陈某名下的公司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应认定该公司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
2015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刘某祥的诉讼请求。刘某祥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哈尔滨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在该案二审过程中,刘某祥去世。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根据刘某祥生前自书以及邢女士意愿,将邢女士变更为诉讼继承人。邢女士因此代表刘某祥继续与其外甥打官司,又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刘某祥是否涉“重婚”的问题,生效法律判决显示,因不属于本案调整范围,法院不就是否“重婚”问题进行认定处理。
2019年,邢女士又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同年9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不支持邢女士的监督申请。
目前,由于刘某祥已经去世,邢女士依旧继续进行信访申诉,她认为房子系由刘某祥全款购买,房子不应属于陈某。
就此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陈某时,陈某先是问“有什么事”,当记者问到这起房屋纠纷时,其表示打错了,随即挂掉电话。之后,红星新闻记者给其发去希望就此事采访的短信,截至发稿前未收到回复。由于年代久远,孙某的联系电话显示为空号,其当年代理律师同样无法联系。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潘莉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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