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6-18 12:16:39
平乡县人民政府2022年1月份发布的《平乡县全域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仍然有效,现重申如下:
一、在全县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制造、运输、买卖、邮寄、储存、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公安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违规燃放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举报非法制造、运输、销售等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10。
四、以前与本通告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通告规定的内容为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乡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15日(2023年1月重申全域内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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