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6-25 12:16:43
——根据《定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全市全面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及电子炮(经市公安局批准的大型燃放活动除外)。
定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倡导文明节俭新风,移风易俗,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及品种。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全市全面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及电子炮(经市公安局批准的大型燃放活动除外)。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定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禁放办”),地点设在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市禁放办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禁放办统筹协调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统一指挥各乡镇(街道)、公安、教育、民政、住建、城管、商务、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禁放专项治理活动;检查、指导禁放治理工作;
(二)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和部门移交的线索,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辖区派出所依法处理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住建、城管、商务、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负责宣传、监督、发现、制止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同时固定证据,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排查和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及燃放治理工作;负责在辖区内各村街(社区)、居民小区内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牌、张贴通告、悬挂条幅、逐户发放明白纸,督促其做好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对辖区内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开业典礼等情况上门告知、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宣传、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每名在校学生人手一份禁放明白纸,督促家长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对新婚夫妇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其不燃放烟花爆竹;负责殡仪馆和公墓的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
(四)市住建局负责建筑领域的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负责监督、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燃放行为;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规模以上小区张贴通告、悬挂条幅,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宣传工作。
(五)市城管局负责城区主干道(中山路、清风街、兴定路、中兴路、迎宾大道、博陵街、明月街、建设街、商业街、自来佛街、兴华路、北门街、城里中心南街、城里中心北街)及两侧门店的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利用沿街商户LED屏和大屏幕做好禁放宣传工作。
(六)市商务局负责大型商场严格落实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的治理工作。
(七)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的治理工作。
(八)市场监管局负责宾馆、酒店等单位严格落实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的治理工作。
(九)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处理。
(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违规改装电子炮的车辆的清理工作。
(十一)公安派出所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和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处理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燃放烟花爆竹治理工作专项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
(十三)市委宣传部负责政策宣传,网信办、融媒体中心配合,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台、微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宣传,曝光违规燃放行为,营造禁放的浓厚氛围。
(十四)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逐人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一经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情况,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中,对不作为、慢作为、工作失职的各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市禁放办将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监管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问题突出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追责问责。
(二)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线索,未依法处罚或降格处理的,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三)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作为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同时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及成员综合量化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禁放办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线索的,经查证核实后,视情况给予500元至30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2320506。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7月4日实施的《定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烟花爆竹禁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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