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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泰安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泰安旧车交易市场地点

来源: 最后更新:24-06-26 10:18:16

导读: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按照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选择补贴受理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为积极扩大汽车消费,根据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38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的个人消费者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注册登记必须为同一人。

  (二)对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个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个人名下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泰安市内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含2.0T)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注销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注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7000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新购燃油乘用车的不予补贴。

  (三)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报废旧车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具时间为准,购买新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补贴申报流程

  (一)补贴申报入口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1t.mofcom.gov.cn)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按照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选择补贴受理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录入报废汽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企业名单见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

  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各县市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申请人身份信息、报废车辆信息、新购车辆信息等及时进行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而无法辨识的,填写审核意见,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各县市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核实。

  监督管理要求

  (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落实进行监管,市、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本着资金安全、发放及时、便捷高效原则,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县市区、功能区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三)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及时设立公布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县市区、功能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各县市区、功能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功能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此次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标签: 机动车  乘用车  汽车  以旧换新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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