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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禁渔期违法捕鱼处罚规定(禁渔期非法捕鱼的处罚)

来源: 最后更新:22-06-24 08:09:01

导读: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佛山进入禁渔期,一直持续到6月30日24时。

  佛山禁渔期违法捕捞处罚规定: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扩展资料:

  2020年禁渔期,我市农业农村部门执法快艇出航352艘次,执法车辆出动186辆次,执法人员1360人次,查获非法捕捞案件63宗,其中电毒炸案件7宗,行政处罚立案24宗,两法衔接移送公安27人,收缴电鱼机19套,非法渔具207套,收缴放生渔获物4166.8斤,罚款5.65万元。

标签: 渔业  船舶  渔具  电鱼  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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