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4 01:02:28
2022宁夏残疾人补贴最新政策
(一)健全完善补贴制度内容
1.合理确定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延伸。
2.统筹做好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残疾、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已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范围,年满80周岁,按就高原则选择从低保转为高龄津贴保障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公职人员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未享受工伤保险等护理性质补贴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请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不得冲抵低保。
3.动态调整补贴标准。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宁夏残疾人两项补贴指导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补贴标准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市、县(市、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按照自治区指导标准执行,对高于自治区指导标准的市、县(市、区)要做好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并按照民生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4.改进补贴退出机制。
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相应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要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二)改革完善补贴申领程序
5.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
(1)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任意乡镇(街道)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宁夏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批表》(附件1),并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
(2)审批:乡镇(街道)自接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确定补贴种类和额度,在《宁夏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并在乡镇(街道)留档,并将申请人证明材料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经审核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申请审批结果不再进行公示。
(3)发放:乡镇(街道)每月定期向县级民政和残联部门提交审批合格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批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附件1、附件2、附件3)。县级民政部门在核准乡镇(街道)提交的汇总表信息与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一致后,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自提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资金。
6.优化补贴申请程序。
进一步细化完善残疾人自愿提出补贴申请和代为办理申请的程序。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其他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仍按原程序办理。县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和乡镇(街道)要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放政策告知书(附件5),一次性告知残疾人申请补贴的条件和程序。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按程序办理。
7.推动做实“跨省通办”。
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和“全程网办”要求,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在线申请升级为“全程网办”,残疾人可异地申请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资金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继续保留业务属地和“跨省通办”申请窗口,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同标准办理。
8.加强补贴发放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须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因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含)的,县级残联应采取有效方式提醒残疾人或其家属重新换领,对于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1月(含)仍未换证的,应再次以告知书的形式进行提醒。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情况,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残联,由自治区残联明确换证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各地要完善补贴发放使用情况公开办法,细化补贴公开内容、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并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
附件下载:
以上内容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22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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