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18 12:45:42
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第2号)
当前,气温持续升高,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特向全县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止林区野外用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
二、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区域:
巫山县境内林区及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三、禁火期间,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禁止携带一切火种进入禁火区域;
(二)禁止烧荒、烧草灰、烧秸秆、烧灰积肥等一切生产性用火;禁止烧香、烧纸钱、点蜡烛(油灯)、烧坟草、烧蜂窝、打火把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止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野炊、吸烟、玩火;
(五)禁止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狩猎工具和方法;
(六)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禁火期内,停止生产、工程用火等林区用火的审批。
五、各乡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宣传,落实责任,增设防火检查卡(点)、坚持扫码入林工作,增派巡山护林人员,加大巡护力度和密度,严格野外用火管控。加强对儿童、老人及智障、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员的管控,防止特殊人员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六、各乡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护林员,因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导致辖区出现森林火灾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七、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要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执行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禁止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责任人,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种树木;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森林防火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森林火情或违章用火,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立即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森林火警电话:023-5768205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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