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2 11:47:3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以下简称记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应当清除分数,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不满12分,已经缴纳罚款的,应当清除记分;分数虽未达到12分,但仍有未缴纳的罚款,该分数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参加考试外,还应当参加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应当清除分数,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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