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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摩托车与汽车相撞如何处理以及赔偿

来源: 最后更新:23-07-08 0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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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摩托车与汽车相撞如何处理以及赔偿

一、无证摩托车与汽车相撞怎么处理

无证驾驶摩托与汽车相撞后,如无其他违章情况,一般情况下...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无证摩托车与汽车相撞如何处理以及赔偿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无证摩托车与汽车相撞怎么处理

无证驾驶摩托与汽车相撞后,如无其他违章情况,一般情况下无证驾驶方应当承担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并且依法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无论无证驾驶在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

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二、无证摩托车撞人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原则是实际支出多少就赔偿多少;

2、交通费:没有正式发票的一律不赔,并且要和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等相吻合;

3、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果你们能举证证明你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则可“就高不就低”;未成年人计算到18岁;

4、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质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5、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6、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7、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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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座票能否要求退还火车票款

我国的高铁是世界是最为先进的,运营的量程也是世界是最长的,高铁已经成为公民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坐高铁出行有些是属于无座位的无座票,那么无座票能否要求退还火车票款?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无座票能不能要求退还火车票款

2010年3月12日,河北沧州某在淄博站购买当日淄博至沧州的D56次火车票一张,支付票价106元。车票票面记载,“06车无座”。该上车后没有座位,一直站立到达沧州站。该认为,按照《铁路法》、《价格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铁路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而铁道部却没有规定无座票的票价率。自己支付的106元应当是动车二等座的票款,自己在站立乘车的情况下,不应支付票款。因此起诉铁路部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票款106元。

【争议焦点】

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铁路动车刚开行时,铁道部承诺不超员,采用航空式服务。铁道部发布的《动车组列车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动车组直通列车不得超员”。根据人人有座位的乘车条件,铁道部规定了相应的票价。据此,从淄博至沧州的二等座车票价是106元。原告所乘列车属于直通动车组,而无座乘车与有座乘车条件差别较大,这样,铁路出售超员无座票时按照有座票价收取106元就没有依据,违反了规定,多收了票款。所以,可以比照特快列车的票价,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票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首先,该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原告购买车票时已经知道是无座票,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因此合法有效。其次,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由于原告的车票为无座票,故被告未能为其提供座位不违反合同约定。最终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原告在享受合同权利后,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票款。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无座票票价率的情况下,原告无座乘车是否应当退还票款。该争议焦点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被告收取的票价是否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只有按照票价表规定的票价出售车票的义务,而没有制定具体票价的权利。本案中,在现行票价表没有规定无座票票价率的情况下,被告按照票价表收取原告淄博至沧州的规定票价106元,并未多收票款,完全符合规定。至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无座票票价率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损害旅客合法权益,则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二是原告与被告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铁路旅客运输民法典律关系。合同订立时,被告在火车票票面明确记载的“06车无座”,是对原告的特别提示,是合同的一项具体内容。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作为一名,应当知道该合同内容的明确含义。如果对此存在异议,应当在购票当时立即提出。但原告在取得火车票后,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原告当时对“06车无座”的约定是认可的,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依法成立。之后,被告按照票面记载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把原告安全运抵到站,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即使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违反了“动车组直通列车不得超员”的规定,也只是一种行政规章上的违规行为,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是一个法律关系。

综上,本案所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订立的,原告在合同订立时对“06车无座”是认可的,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多收票款,在履行合同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在享受合同权利后,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原告关于在站立乘车的情况下不应支付票款的主张和要求被告退还票款106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判决驳回。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无座票能不能要求退还火车票款”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铁路运营部门在没有违规多收票款的情况下,乘客要求退还火车票款是不合理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汽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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