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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峰时段停驶措施将继续实施一年

来源: 最后更新:23-07-13 12:11:47

导读:昨天下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每周少开一天车”第一阶段后,2010年4月11...

北京市高峰时段停驶措施将继续实施一年

昨天下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每周少开一天车”第一阶段后,2010年4月11日至4月10日,全市社会车辆继续试行交通管理措施,工作日按车牌尾号每周停开一天车。届时,估计每个工作日可减少上路汽车93万辆。

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实施每周一天高峰时段停驶交通管制措施,主要是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要求,巩固前一阶段交通管理措施成果,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

据悉,自2008年10月11日起试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市公安交管部门、环保部门在“一周少开一天车”交通管理措施实施期间的监测显示,高峰时段市内路网车辆速度较“不限行”期间提升14.7%;城市主干道流量全天下降4.1%;第五个工作日“122”拥堵报警数量下降27.6%;交通拥堵指数由“中度”(7.54)降至“轻度”(5.15);工作日拥堵时间从7小时45分钟减少到2小时30分钟。

政府公交站牌日全市禁止开车。

从2009年4月11日起,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将继续封存30%的公务用车,其余公交车每周有一天在高峰时段停止行驶。包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

停站当天,公务车辆停站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停站时间为0:00-24:00,比私家车宽。

停驶私家车有三大变化。

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私家车每周一天高峰时段停车将比前一阶段更加人性化,主要体现在停车时间、停车范围、轮换周期三个方面。

新停措施实施阶段,私家车停站时间由前一阶段的6: 00至21: 00调整为7: 00至20: 00,停站时间早晚各减少一小时。五环路主干道已取消私家车停车范围,进一步方便通州、回龙观、天通苑等新城区和大型小区居民出行。为了方便记忆,停止行驶的车牌尾号也由每月一次改为每13周一次。4月11日起,周一至周五停驶的号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含临时号牌,含英文字母的机动车号牌尾号按0号管理)。

除了本市的社会车辆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长期城市通行证来京的机动车也继续试行每周一按照车牌号在高峰时段停止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校车等21种车辆不受限制。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21种车辆不受新交通管理措施的约束。

这些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交车、跨省长途客运车辆、大型客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中巴车、邮政专用车、具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客车和校车、车身涂有统一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清障、环卫、园林、园林专用车辆。初期预计每天减少尾气750吨。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阶段实行每周一天的停峰措施后,预计初期每天可减排750吨,后期每天可减排850吨。

据报道,当前一阶段受到限制时,每天的废气排放量可以减少约350吨。减排数字大幅增加,主要是因为对黄标车的淘汰力度进一步加大。4月起,五环路内禁止黄标车行驶;从10月开始,黄标车禁止在六环路内行驶。目前,全市约30万辆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占汽车尾气污染总量的50%。最近,该市已经淘汰了12000辆黄标车。

“升级”130条公交线路,提高公交运力

在继续实施每周一天高峰时段停驶的交通管理措施的同时,该市将在年底前新开调130条公交线路,进一步缩短地铁发车间隔,提高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日常出行。

在公交线网优化调整方面,将进一步减少重复线路,提高运输效率。其中,安里路快速公交3号线将新增一条支线至天通北苑。2009年底前,全市将开通调整50条地方公交线路,延长50条线路运营时间,优化调整30条市郊道路客运线路。在城区新增20公里公交专用道,使公交专用道达到278.5公里,提高公交运营效率。

轨道交通方面,地铁1号线、2号线最小发车间隔缩短15秒后,将持续挖掘既有线的运输能力,一期将进一步缩短5号线、10号线发车间隔。地铁4号线计划9月高水平开通试运营,有望有效缓解中关村、西单等地区交通状况,将全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提升至230公里。

同时,本市还将实行差异化停车标准,适度提高停车收费标准,严格规范路边停车等。,加快建立智能交通系统,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

北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须知

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和程序登记:

(一)环境保护和安全检查。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机动车产地证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证明和机动车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机动车登记技术参数表),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检验地点为:

1.进口机动车在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检验。

2.家用汽车和挂车在机动车所有人居住的车辆管理部门指定的新车检测场进行检测。

3.北京A品牌国产普通摩托车在盛华、学院路、北房、景顺机动车检测场检验;北京品牌A国产助力车在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检测;北京B品牌国产摩托车在机动车所有人居住的车辆管理站统一检验。

4.机动车所有人居住在本市第八区的轮式自行机械,应当在机动车所有人居住的车辆管理分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进行检测;机动车所有人居住在郊县的,应当到该县车辆管理站查验。

5.农用运输车在机动车所有人居住的车辆管理站进行检查。

(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下列地点申请登记:

1.进口机动车、公安车辆、出租车、小巴、专用车、京A牌摩托车、使馆车、外国机动车在车管所办理。

2.本市八区不予办理新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登记。远郊区县的摩托车、农业运输车辆、特种机械,由区县车辆管理站办理。

3.其他车辆到机动车所有人地址所属的车辆管理所办理。

(三)报名材料为:

1.机动车登记/转入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原产地证书;

4.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进口底盘为进口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合格证);

5.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6、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及完税证明;

7.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

8.北京A牌摩托车《机动车注销证明》;

9.营运车辆运营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

10.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4)居住在北京的外省市人员,可凭《北京市工作居住(寄)居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寄)留学人员居住证》办理9座以下小巴、摩托车登记,但临时地址为本市八区的,不办理摩托车登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信息无效。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名称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机动车所有人记录的信息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4.机动车销售发票被涂改的。

5.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本市。

6.机动车走私、无进口证明、使用进口关键零部件非法拼装(装配)或者适用国产车目录的。

7.机动车未取得国家生产许可证的。

8.机动车有右方向盘或者右方向盘改为左方向盘的。

9.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使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装的。

10、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11.机动车被盗。

12.摩托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不再办理新的摩托车登记。

(6)下列术语的含义

1.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下列事项相同)

(一)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驻北京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驻北京使领馆或者外国驻华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登记簿》;

(四)士兵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出具的士兵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其在本市居住地址证明;

(五)在京外省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人事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岗位)居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岗位)境外学生居住证》;

(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省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2、机动车来历凭证:

(1)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机动车,产地证为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第二联、第四联);在境外购买的机动车,产地证为车辆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译文;

(二)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过户的机动车,产地证为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调解、裁定、判决》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经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所有权的机动车的原产地证书为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继承、赠与、约定清偿债务的机动车,产地证是继承、赠与、约定清偿债务的有关凭证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国家机关向本市所属单位购买、调拨的未登记机动车,产地证明为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本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3.居住地址是指(以下机动车登记相同):

(一)单位住所地址为《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地址;

(二)居民住所地址为其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北京市工作居住(岗位)证明或北京市工作居住(岗位)证明中记载的地址;

(3)军人住所地址为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省居民和外国人的地址为其居留证件记载的地址。

4.临时地址为《北京市工作居住(岗位)证明》和《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岗位)证明》记载的地址。

5.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一)进口汽车的进口证明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

(二)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证明是各口岸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

(三)海关监管机动车进口证明为当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许可证通知书》;

(4)国家授权执法机关没收的走私汽车、摩托车进口证明,无进口证明,使用进口关键零部件非法拼装的,为本部门签发的《走私汽车、摩托车没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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