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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驾照擅自开车行驶致两死亡三受伤

来源: 最后更新:23-08-02 08:12:43

导读:一个人搭便车的时候,看到司机下了车,没有关掉发动机,就无证驾驶。结果,两人死亡,三人受伤。日前,该男...

男子无驾照擅自开车行驶致两死亡三受伤

一个人搭便车的时候,看到司机下了车,没有关掉发动机,就无证驾驶。结果,两人死亡,三人受伤。日前,该男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同时,他还被责令与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一起向死者和伤者家属支付赔偿金。

未经许可的线路

引发车祸

今年1月29日晚,张开着北京现代的车去接朋友和赵吃饭。车开到河西区梅江一带时,张下车却没有关掉发动机。赵见此情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沿河西区卫津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这时,陈某正好开着李霞出租车沿卫津南路由北向南在天塔路路口掉头。赵的车前部撞上的车右后部,导致车失控撞向对向车道,随后与张某某驾驶的捷达牌客车、刘驾驶的红旗牌客车相撞,造成乘客。案发后,赵弃车逃逸,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赵负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此外,经调查发现,事故涉及的现代品牌汽车车主为,他将车交给赵的公司使用,而张是该车的实际驾驶员。同时,事故涉及的出租车归郭所有,两辆车分别由两家保险公司投保。随后,在司法机关追究赵某刑事责任的同时,邵某父子的5名家属及等3名伤者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赵某、、事故涉及的两辆车相关人员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是犯罪。

法院经综合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多人受伤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赵等负责人应当赔偿民事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经审理,发现两名死者的五名主人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是82万余元,2名受伤人员的医疗费损失和误工损失分别是1.5万余元和3.1万余元,陈某的医疗费损失和伤残赔偿金损失是7万余元。

赔偿责任的具体要点

赵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事发当天,赵和张同车行驶。张下车后没有关掉发动机。看到赵不停地开车离开,他放任违法行为发生。对赵造成的经济损失,张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为现代汽车的车主是孙谋,所以孙谋应该在出借汽车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责任。郭作为出租车车主,违反客运规定,将车辆交给驾驶,也应与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驾驶的事故车辆的营业执照和准运证登记在某贸易公司汽车分公司名下,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在和郭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承保现代汽车的保险公司也要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责令按上述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孙启明通讯员许德立)

男子无驾照醉酒开车撞死4人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去年年底发生在孙伟铭的一起酒后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的案件。一审法院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非法驾驶造成4死1伤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科技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开着别克轿车去成都某餐厅为亲戚庆生,席间喝了不少酒。晚饭后,孙伟铭开车送父母去成都北站赶火车,然后开车回成龙路去成都龙泉驿区。

下午17点左右,孙伟铭与一辆比亚迪汽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迅速逃逸。车行到达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开车越过黄色双实线,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车,直到他所驾驶的别克车动弹不得。据了解,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

司机喝醉了,没有驾照

接到群众举报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制止孙伟铭。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孙伟铭血液中乙醇的浓度为每100毫升135.8毫克,而别克在碰撞时的速度为每小时134至138公里。“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为每100毫升80毫克,孙伟铭超标69.75%;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每小时,孙伟铭限速120%以上,”交警部门表示。

在随后的调查中,公安机关发现孙伟铭根本没有拿到驾照。“孙伟铭去年5月买了一辆车。从那以后,他就一直在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很多。”检察机关以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判处死刑并在法庭上上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在刑罚具体规定上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主观上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首先,该案主审法官向四川新闻网记者讲述了孙伟铭被定罪的依据。他说,孙伟铭作为一个负完全刑事责任的人,知道自己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相关国家机关的考试,才能驾驶机动车。但他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体现了他对交通安全法规和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此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孙伟铭明知在道路中央跨越黄色双实线会造成与对向车辆碰撞甚至车上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仍放任有害结果发生,其主观意图十分明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要该行为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刑罚为死刑。”该案审判长解释说,成都中院综合考虑了孙伟铭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等因素,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孙伟铭在法庭上表达了对判决的不满,“我要上诉!”

法律背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具体规定》第二章和《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有43条。……

(五)因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危险货物事故、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涉及教育设施的重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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