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08 12:02:03
新生儿上户口有时间限制,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呈报户口,或不超过12个月呈报出生登记且手续真实齐全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如果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核准无误后准予户口登记。
新生儿出生后,只要办理了出生证明,并带齐入户所需要的资料即可到指定的地点办理。
一般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地点是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1、父母结婚证(需复印包括签发机关盖章页、内容页);
2、父母双方身份证(需复印包括地址页和内容页);
3、父母双方户口本(需复印,如果集体户口一定要拿出户主页,如果户籍证明,则一定要注明不能拿到户口本的原因);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需复印);
5、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6、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先到户口地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政策内生育一孩,母亲户口在省内的,需提供母亲的本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户口在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8、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盖户口专用章)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必须注明小孩名字、出生日期,其父母姓名等内容,该小孩未随父亲或母亲在当地落户口)。
一、办理条件
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
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3、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二、办理材料
1、父(母)户口薄;
2、结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要在厦门申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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